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91號
TYDM,109,訴,191,20201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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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彥儒


      黃敬樺(原名黃靖學)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葉重序律師
被   告 彭懷逸




選任辯護人 翁顯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傅彥儒黃敬樺彭懷逸自民國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被告傅彥儒黃敬樺彭懷逸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 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1 項第1 款之事由, 惟無羈押之必要,命自民國109 年2 月27日起限制出境、出 海8 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罪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上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 第2 項後段定有明 文。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09 年10月26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給予被告3 人及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認被告3 人詐 欺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 1 款之事由,且審酌被告3 人涉犯境外詐欺,並考量現行審 理進度等情況,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思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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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