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木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木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木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民國108 年6 月1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26日核 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10月 26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9647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 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 結日期原為109 年11月26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 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9 年11月14日,是聲 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承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