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嘉鍵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洪嘉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鍵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7 7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 務部於民國109 年10月23日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挺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