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221號
TYDM,109,聲,4221,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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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聖維



具 保 人 江威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0
9 年度執聲沒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威緒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威緒因受刑人王聖維所犯之偽造文 書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 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為同法第12 1 條第1 項所明定。
三、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 後,將受刑人予以釋放乙節,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刑事 被告保證書在卷可佐;又受刑人經合法通知後,竟未遵期於 民國109 年8 月31日上午9 時許到案執行,經聲請人囑託核 發拘票,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 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 理由,又受刑人分別於109 年7 月28日、109 年7 月30日分 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 地檢署)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 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拘票、拘提報告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 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沒入



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3 萬元及所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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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