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4057號
TYDM,109,聲,4057,2020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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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0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苡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6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苡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苡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並於民國10 8 年5 月31日入監執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 行中。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9 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本院為受刑人所犯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 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確有上揭之前案執行紀錄等情,此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可認定。茲受刑人業於10 9 年10月1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 9 年10月12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9684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 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鐘柏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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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