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908號
TYDM,109,聲,3908,2020100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蘇銘安


受 刑 人 藍元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及利息(109 年度執聲沒字第21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銘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 萬元,並經具 保人蘇銘安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逃 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 請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 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 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 訟法第121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前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1 萬元,且經具保人蘇銘安出具現金保證後,已 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上訴字 第12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3 萬元,並經 最高法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9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 刑人於上開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 而均未到案執行,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在押,並經聲請人依 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具保 人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 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 稽,足認受刑人已逃匿。從而,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 萬 元及實收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 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