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588號
TYDM,109,聲,2588,20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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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88號
抗 告 人即
聲明異議人 粘麗珠


受 刑 人 王偉正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27日109
年度聲字第258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粘麗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 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 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 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 定駁回,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聲明異議人粘麗珠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於民 國109 年7 月27日所為之109 年度聲字第2588號裁定,於法 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所提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稱 「理由書另狀補陳」等語,揆諸上開規定,其抗告顯不合法 律上之程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抗告理由,逾期 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葵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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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