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09年度,121號
TYDM,109,桃簡附民,121,2020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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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李祐廷
被  告  黃玟翔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9 年度桃簡字第132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羅文鴻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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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