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桃簡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漢鼎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
偵字第499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依該原本所製作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上揭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所載「公共危險」應更正為「侵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被告所犯案由為「侵占」,上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 欄誤載為「公共危險」,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