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9年度,773號
TYDM,109,審附民,773,2020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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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73號
附民原告  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橋 

附民被告  張雅婷

附民被告  丁穎新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1230號刑事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 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 」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 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 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 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 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 法第487 條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雅婷丁穎新所涉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 1230號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判決,然 原告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於同年10月1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 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經本院於同日收受原告上揭起訴狀 ,此有原告起訴狀暨其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附卷可參,則原 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點,係在本院第一審辯 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 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之規定,參諸前揭說明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非合法,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 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 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慈雁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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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昇昌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