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9年度,1547號
TYDM,109,審訴,1547,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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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54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唐義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9 年度毒偵字第2788號、第32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公訴意旨略以: 被告唐義忠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分別於㈠109 年4 月9 日凌晨4 時20分為警 採尿往前回溯120 小時內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9 年 4 月9 日凌晨4 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為警 攔檢盤查,經徵得其同意搜索並採尿送驗,且扣得夾鏈袋1 只;㈡109 年4 月26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中 山路與國際路口,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香菸1 枝,而悉上情。因認被 告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經查,被告已於109 年9 月2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 整姓名)查詢結果單1 紙附卷為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劉美香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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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