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翔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09 年度聲沒字第8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翔義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因查無不法具體事證,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簽 結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末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 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 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 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 台非字第72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因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因未查得被告涉 有犯罪之具體事證,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9 年度他字第5846號案件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在卷 可稽。
(二)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大麻成分,此有 法務部調查局109 年3 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920000000 號 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 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瓶,因 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 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郁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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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外觀│ 數 量 │ 成 分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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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Per Hair │12瓶(合計淨重316.90│第二級毒品大│法務部調查局109 年3 │
│ │& Coat Oil│公克)。 │麻。 │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92│
│ │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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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ssential │9 瓶(合計淨重241.03│第二級毒品大│法務部調查局109 年3 │
│ │Hemp Oils │公克)。 │麻。 │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92│
│ │ │ │ │0000000 號鑑定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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