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08年度,979號
TYDM,108,審附民,97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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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97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被   告 呂經邦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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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