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
附民原告 楊萬生
法定代理人 楊聯宗
附民被告 劉品呈(原名劉智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交易字第344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原告所 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品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108年度交易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開說明,原告楊萬生之 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去依附,一併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兆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