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1號
原 告 陳俍甫
被 告 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聲明國家賠償之賠償總金額。
二、以前開聲明賠償之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三、原告應補正起訴前曾依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以書
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或賠償義務機關有同法第11條
第1項規定之逾期不開始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拒絕賠償情形
之證明資料(拒絕賠償理由書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