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25號
SCDV,109,補,925,20201013,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竹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玉美黃鳳月黃三正黃鳳珠黃三立
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柒佰陸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1/1頁


參考資料
竹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