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25號
原 告 竹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旭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陳玉美、黃鳳月、黃三正、黃鳳珠、黃三立等
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貳仟柒佰陸拾玖萬玖仟陸佰肆拾
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萬伍仟貳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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