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92號
SCDV,109,聲,92,2020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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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林燕浮 

      林奕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家鈞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3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 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 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 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 、第2 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舉凡核 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 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由,而欲用 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拆屋 還地等事件109年9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證人黃淑森是否曾 當庭陳述其居住於戶籍地,以便決定是否追加為被告,爰聲 請交付該次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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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