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簡字第63號
上 訴 人 陳芳萍
視同上訴人 賴保宏
被上訴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9 年9 月1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9 年9 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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