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24號
SCDV,109,法,124,2020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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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智邦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楊勁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智邦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財團 法人為他律法人,依民法第62條後段規定,捐助章程所定之 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應由主管機關、檢 察官、利害關係人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不能由董事會 、董事、信徒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等法人內部機關逕行修正 ,且依上開法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 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 、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 述事項之更異,經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 即可逕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必要。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下同)109 年7 月9 日董 事會會議決議修訂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捐助章程,爰依法聲請 裁定准許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新竹市政府109 年9 月14日 府教社字第1090140140號函、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簽到單、修 正前、後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修正後條文第5 條係修正董事之員額、選任及增訂董事經驗資格及其限制、 第6 條係增訂董事之資格限制、第7 條係修正董、監事之任 期及連任人數比例、第8 條係修正董事會職權範圍、第9 條 係增訂董事長不能出席會議之處理方式及修正董事會之召集 方法、第10條係修正董事會之決議方法、第11條係增訂年度 資料(含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報 送期程及財務報表之編制、第12條係修正財團管理方法、第



14條涉及解散及清算程序及解散後財產歸屬,皆係就該財團 法人之組織及重要之管理方法為變更。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 部分變更與該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且與財 團法人法、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以,聲請 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第5 條、第6 條、第7 條、第8 條、第 9 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如附表修正後條文 所示部分,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其餘捐助章程部分,其中修正後第1 條係 變更組織名稱之法源依據、第2 條係修正業務範圍、第3 、 4 條僅係文字之修改或刪減、第13條係增訂許可事項變更時 之登記程序、第15條係修正章程修訂日期、第16條係明定章 程施行時程,核均非屬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 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亦與財團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 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揆之首揭規定與說明,自無向 法院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之必要(按其情形可逕向主管機關申 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為變更登記),是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於法洵屬未合,尚難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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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
│第一條 │第一條 │
│本會依照財團法人法、民法暨「│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
│新竹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
│可及監督準則」有關法令規定組│為「財團法人智邦文教基金會」│
│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智邦文│(以下簡稱本會)。 │
│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
│ │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會以推動各項教育公益事業為│本會以文化教育公益事業目的為│




│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
│業務: │業務: │
│一、捐助及推廣教育及公益事業│一、捐助及推展文化教育公益活│
│ 之活動。 │ 動,並得辦理推廣文化教育│
│二、設立獎助學金,鼓勵貧困或│ 及公益事業之募款活動。 │
│ 家庭遭重大變故之青少年升│二、設立獎助學金,鼓勵貧困或│
│ 學。 │ 家庭遭重大變故之青少年升│
│三、援助經費拮据學校建設、推│ 學 │
│ 展青少年課業輔導。 │三、援助經費拮据學校建設、推│
│四、推廣終身學習的社會教育,│ 展青少年課業輔導。 │
│ 辦理及推動志願服務以及社│四、推廣終身學習的社會教育,│
│ 會成長善良風俗之工作。 │ 辦理及推動志願服務以及社│
│五、獎勵學術研究、發行教育相│ 會成長善良風俗之工作。 │
│ 關出版品。 │五、協助民眾就業或轉業所需的│
│六、其他符合本會設立目的之相│ 職業訓練教育。 │
│ 關公益性教育事務。 │六、為提供各項服務,得接受國│
│ │ 內外政府、民間組織及私人│
│ │ 之委託,以合作計畫進行文│
│ │ 教與公益相關事項活動。 │
│ │七、推動全民緊急醫護訓練教育│
│ │ 。 │
│ │八、獎勵學術研究、發行文化教│
│ │ 育相關出版品。 │
│ │九、建立數位網路平台、辦理及│
│ │ 增進非營利事業組織數位化│
│ │ 之訓練活動。 │
│ │十、其他與本會創立宗旨有關之│
│ │ 工作。 │
│ │ │
├──────────────┼──────────────┤
│第三條 │第三條 │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二○○萬│本會設立基金會共新台幣二○○│
│元整,由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元整,由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
│暨關係企業、員工等共同捐助。│司暨關係企業、員工等共同捐助│
│俟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俟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繼續接受捐助。 │得繼續接受捐助。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新竹市新竹科│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區○○○路○號。 │業園區研新三路一號。 │




├──────────────┼──────────────┤
│第五條 │第六條 │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至十一人│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組成,│
│組成,並另置監察人,監察人名│另聘三名監察人。第一屆董、監│
│額不得逾董事名額三分之一。 │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
│第一屆董事、監察人由原捐助人│後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
│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監察│監事均為無給職。 │
│人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 │
│及監察人均為無給職 。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 │
│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 │
│或工作經驗。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 │
│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董事│ │
│總人數三分之一。 │ │
│監察人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 │
│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
│。 │ │
├──────────────┼──────────────┤
│第六條 │本條新增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本│ │
│會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人│ │
│,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 │
│主管機關通知新竹地方法院為登│ │
│記: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 │
│ 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 │
│ 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但受│ │
│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 │
│ 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
│ 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 │
│ 後未滿二年。但受緩刑宣告│ │
│ 者,不在此限。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 │
│ 滿。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 │
│ 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 │




│ 序,尚未復權。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 │
│ 銷。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得充任│ │
│本會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 │
│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新竹地方│ │
│法院為登記。 │ │
├──────────────┼──────────────┤
│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每屆四年│本會董、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
│ ,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 │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
│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
│分之四。董事、監察人在任期中│補足原任期。每屆董、監事任期│
│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改選適│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
│當人員補足原任期。 │議,改選聘下屆董、監事。新舊│
│每屆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六│任董、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 │
│聘下屆董事、監察人。新舊任董│ │
│事、監察人,應按期辦理交接。│ │
├──────────────┼──────────────┤
│第八條 │第五條 │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
│權如下: │權如左: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 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管理。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 之訂定。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六、董事之改選(聘)。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
│ 議。 │ │
│九、合併之擬議。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 │
│ 議或決議。 │ │
├──────────────┼──────────────┤
│第九條 │第八條 │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
│內為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本會│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




│。董事長請假、因故或依法不能│ │
│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第九條 │
│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或無│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法指定代理人者,由董事互推一│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人代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半年至│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少開會一次。董事應親自出席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過半數│
│議,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以受一│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
│人委託為限,且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經現│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並│
│任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以書│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
│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
│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三、解散之擬議。 │
│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屆期不│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
│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
│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之│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 │。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
│ │管機關核備。 │
├──────────────┼──────────────┤
│第十條 │第九條 │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過半數│
│董事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二、基金之動用。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情形│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 │ 。 │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
│ 。 │三、解散之擬議。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法人法│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




│前項重要事項及合併之議案,應│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
│董事及主管機關,並不得以臨時│管機關核備。 │
│動議提出。 │ │
├──────────────┼──────────────┤
│第十一條 │第十條 │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
│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應依│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主管機關規定內容及期限,辦理│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
│下列事項: │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
│ 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提│ 決算。 │
│ 請董事會通過後,函送主管│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
│ 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 預算。 │
│ 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
│ 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檢附│ 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
│ 風險評估報告。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第十一條 │
│ 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
│ ,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函送│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
│ 主管機關備查。 │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於董事│。 │
│會通過後,並應送全體監察人分│ │
│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 │
│年度監察報告書,一併函送主管│ │
│機關備查。 │ │
├──────────────┼──────────────┤
│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
│本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
│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
│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
│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列入基金之捐助。 │
│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 │
│機構。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法│ │
│如下: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 │
│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 │




│ 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 │
│ 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 │
│ 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 │
│ 產。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 │
│ 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 │
│ 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 │
│ 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 │
│ 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
│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更,均│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
│須經董事會通過,應於變更事項│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
│發生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
│許可變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
│向新竹地方法院為變更登記,於│記。 │
│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後十五日│ │
│內,將該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 │
│關及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稅捐稽│ │
│徵機關備查。 │ │
├──────────────┼──────────────┤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決議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
│散、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許可│,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
│或經該管法院宣告解散者,應依│歸屬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
│民法及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 │治團體。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得歸屬│ │
│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本│ │
│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 │
│體。 │ │
├──────────────┼──────────────┤
│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
│本章程訂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
│月二十五日,第一次修訂於中華│十五日,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




│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日進行第一次修定;如有未盡事│
│二次修訂於中華民國一○九年七│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月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 │
│團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 │
│辦理。 │ │
├──────────────┼──────────────┤
│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主管機│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關許可,並經新竹地方法院登記│後施行。 │
│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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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