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聲 請 人即債務人 黃祐琪 代 理 人 張藝騰律師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光章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士廷 代 理 人 陳柏安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三雄 代 理 人 陳正斌、謝鵬翔、吳彥葶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代 理 人 周以青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09年6月24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 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 109年9月26日以新院嶽民寶109司執消債清23 字第032927號 函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 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 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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