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9年度,58號
SCDV,109,司執消債更,58,2020102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黎律志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輝耀 

代 理 人 李義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嘉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金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 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 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 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 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另按「更生方案經 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且「法院為認可之裁 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62條 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09年7月16 日以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其 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9年10月5日以函 請全體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就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內容 ,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本件僅有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惟人數並未過半,且不同意債權 人之債權僅佔總債權額為6.77%,亦未達總債權額之二分之 一,則依本條例第60條第2項之規定,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 案業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並有更生方案、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另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同意更生方案 之民事陳報狀中並請求於債務人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 生活程度應加以限制乙節,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謀 求其經濟生活之重生,債權人所請核有理由。
三、據上,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 依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