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88號
SCDV,109,司促,9688,2020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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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鄭丁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639,24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
│附表:                           │
├──┬────────┬────────┬────┬────┤
│編號│  請求金額  │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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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12955元(其中計│109年8月18日  │14.9  │    │
│  │息本金138303元)│        │    │    │
├──┼────────┼────────┼────┼────┤
│ 2 │0000000元(其中 │109年8月19日  │15   │    │
│  │計息本金299937元│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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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