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610號
SCDV,109,司促,9610,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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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61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連昱瑄 


債 務 人 陳松營即陳松書



債 務 人 曾培琳即曾清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永松即曾清次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曾文珍即曾清次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曾培琳曾永松曾文珍等於繼承曾清次所得之遺產
  範圍內應與債務人陳松營即陳松書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14,831元,及自民國97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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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