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413號
SCDV,109,司促,9413,2020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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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41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正明 

債 務 人 黃智清 

債 務 人 簡麗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伍佰伍拾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正明於民國98年及101年間邀同債務人黃
  智清及簡麗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6筆,合
  計新臺幣(下同)618,486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
  用,共動用4筆,合計86,927元,(2)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
  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
  用,共動用12筆,合計531,559元。
  (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
  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
  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
  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
  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9年10月06日)起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黃正明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
  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
  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黃智清簡麗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二紙2.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暨,
  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等共乙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41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正明、黃│自民國109年0│至民國109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
│  │612554│智清、簡麗│4月01日起  │0月05日止  │九      │
│  │元  │雀    ├──────┼──────┼───────┤
│  │   │     │自民國109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   │     │0月06日起  │      │九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正明、黃│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12554│智清、簡麗│5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雀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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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