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62號
SCDV,109,司促,9362,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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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薰齊即王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8,3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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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
│001 │10,426元   │109年8月25日  │13.47  │    │
├──┼───────┼────────┼────┼────┤
│002 │13,109元   │109年8月25日  │14.7  │    │
├──┼───────┼────────┼────┼────┤
│003 │400元     │109年8月25日  │14.71  │    │
├──┼───────┼────────┼────┼────┤
│004 │11,390元   │109年8月25日  │14.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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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