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王薰齊即王雲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38,32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戶籍地以
外,其他可資送達之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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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93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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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新台幣)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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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426元 │109年8月25日 │13.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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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3,109元 │109年8月25日 │14.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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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400元 │109年8月25日 │14.7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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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1,390元 │109年8月25日 │14.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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