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320號
SCDV,109,司促,9320,2020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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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日鈞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竹北 戶政事務所所址,則債務人應為送達處所即有不明,核諸首 開法條規定,本件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是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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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