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57號
原 告 鄭憲宏
被 告 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龍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豐印刷電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
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937,521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千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