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6號
聲 請 人 吳家忻
相 對 人 禾頡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參萬捌仟玖佰參拾參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應依 申請人之請求,以(一)指派調解人。(二)組成勞資爭議 調解委員會之方式之一進行調解。第1 項第1 款之調解,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指派調解人進行調 解,亦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3 項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 經新竹縣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 就調查事項所載:聲請人於97年5 月21日到職,109 年7 月 1 日資遣,相對人欠薪新臺幣(下同)31,239元、預告工資 17,830元、資遣費188,790元、補休工資(金額)1,074元( 此部分調解筆錄內容漏載),總計238,933元,方案:建議 勞資雙方朝關廠歇業及工資墊償方向來努力等內容,雙方調 解成立,同意上述內容。詎相對人並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 其給付義務,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於107年7月10日經全體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 吳振興為清算人,經濟部於109年7月17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 907402190號函准予辦理解散登記,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相 對人公司登記案卷核閱無訛,則相對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吳振興,代表相對人委任邱任彰代理相對人處理本件勞資爭 議調解事件,程序上要無不當,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主 張兩造間之前揭勞資爭議,經新竹縣政府勞工處委託社團法 人新竹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承認聲請人於97年 5月21日到職,109年7月1日資遣,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工資31
,239元、預告工資17,830元、資遣費188,790元、補休工資 (金額)1,074元,總計238,933元,方案:建議勞資雙方朝 關廠歇業及工資墊償方向來努力等內容乙節,業據其提出新 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自堪信 為真實。又相對人既承認積欠並同意給付聲請人上開金額, 並由相對人之代理人邱任彰在勞資爭議調解書上簽名在案, 即負有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給付之義務,然由前述存摺內頁觀 之,未見相對人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其給付義務,揆之上開 規定,應認聲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要非無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