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2號原 告 龍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熾芳 被 告 洪大木 姚秀珍 洪加正 夏玉潔 洪明溪 詹壽榮 詹和美 詹文寬 詹錦相 余秋竹 詹博翔 詹蕙憶 詹勳偉(即詹錦昌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共 同複代理 人 蔡頤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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