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9年度,1058號
SCDM,109,竹簡,1058,202010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簡字第1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祥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77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祥法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被告曹祥法雖坦承口出「王八蛋」,惟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 辱犯行,並辯稱:我沒有要辱罵張彬禮的意思,是針對張彬 禮常請警方處理鋼琴聲音的事情浪費社會資源的事情為評論 云云;經查:
㈠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中,所謂侮辱,凡未指摘或傳述 具體事實,以言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 輕蔑、嘲諷、鄙視或攻擊其人格之意思,足以對個人在社會 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在客觀上達到貶損其名譽及尊嚴評 價之程度,使他人在精神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 者,即足當之。又侮辱行為本身須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 之一般危險者,是否符合侮辱之判斷,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 、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等情事。經查,本件依現 場錄音對話,被告係在員警到場處理後,使發言「怎麼樣, 喂不要再浪費社會資源,知道嗎王八蛋」有錄音譯文在卷可 佐(見偵查卷第9頁),顯見被告係針對告訴人口出「王八 蛋」,且被告以「王八蛋」乙詞有輕蔑、嘲諷、鄙視、使人 難堪之負面意涵用語形容告訴人,衡諸一般社會通念,此言 詞具有輕蔑他人、使人難堪之負面評價意味,顯屬謾罵性侮 辱言詞,均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又被告於行 為時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具有相當之知識及社會經驗,理 當知悉其所為之上開言語將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竟仍決意在以該等文字辱罵告訴人,其主觀上對告訴人有公 然侮辱之故意至明。
㈡綜上所述,被告上開辯解,顯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公然侮辱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以行



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已存有糾紛,僅因 不耐告訴人數度報警之行徑,即以上開言語侮辱告訴人,貶 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所為應予非難,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並賠償損害,又犯後否認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 地、手段、素行、對告訴人人格造成之貶損程度、自陳大專 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據上論斷,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 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羽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7747號
被 告 曹祥法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祥法與張彬禮係鄰居關係。曹祥法因鋼琴噪音問題與張彬 禮發生爭執,竟於民國109年5月1日18時58分許,在新竹市 ○區○○路000巷00弄0號大門前,住戶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 空間,見司法警察據報前往上址處理時,竟以「王八蛋」等 語辱罵張彬禮,足以貶損張彬禮在社會上之評價。二、案經張彬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曹祥法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張彬禮陳稱:「王八蛋」等語。(二)告訴人張彬禮之指述。
(三)告訴人提供之錄影檔及譯文各1份。
(四)司法警察黃尉軒製作之職務報告1份等。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 榮 林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