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姚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 年度執聲字第757 號,
偵查案號:107 年度偵字第31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盜版光碟貳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姚汝於民國105 年間,因違反著作權 法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 官以107 年度偵字第3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 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中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教學光 碟)2 片,依志光教育科技集團總管理處之鑑定結果,認該 光碟為市售之DVD 光碟片,於光碟封面手寫標註「年度」、 「課程名稱」、「課程順序」,盜版光碟係將正版課程「10 4 年度/高考/特考/現行考銓制度-郭如意老師」20堂MP 3 函授課程,重製為盜版光碟2 片(為MP3 檔),內容及順 序與正版課程相同等情,有鑑識證明書1 紙在卷可憑,足認 扣案之仿冒/盜版光碟(教學光碟)2 片均為盜版光碟,而 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請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業於 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12月2 日起施行,是 本案就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 條之規定,先予敘明。次按,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 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 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得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2 項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 規定,應優先適用。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 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 、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 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 文。是就侵害著作權之物品,既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 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要屬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及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所指得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陳姚汝於105 年10月間所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 業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107 年6 月28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 3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 年,於107 年6 月28 日確定,緩起訴期間已於108 年6 月27日屆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稽,並經本院核閱卷宗無訛。而本件扣案之盜版光 碟2 片(保管字號:107 年度保字第934 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107 年度緩字第1177號卷第20頁),為供被告犯著作權法 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見10 7 年度偵字第3160號卷【下稱偵卷】第3 頁背面、74頁), 並有鑑識證明書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42頁),揆諸上開 法條規定,自應依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之。從而,聲請人前揭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2 條第2 項,修正後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