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交易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瑩(更名為鄭子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
11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怡瑩於民國108年9月5日晚上9時35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搭載陳孟汝,沿 新竹市北區經國路由南往北行駛內側車道,至新竹市北區經 國路與光華街口,左轉光華街時,原應注意行經號誌管制路 口停等號誌後起步左轉彎,轉彎車應讓對向直行車先行,而 依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等情形, 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未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即貿然左轉光華街,適告訴人曾冠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大型重型機車,沿新竹市北區經國路中線車道由北往南駛 至上開路口,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 有雙手及左手肘擦傷、左腳跟及右腳踝挫瘀傷等傷害。因認 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及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告訴人於109年10月6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此 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中順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