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67號
PCDV,109,除,467,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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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王靚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 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公 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 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45 號公 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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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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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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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得揚工程行│土地銀行中│109年1月10日│29,700元 │BG1945708 │ │
│ │歐榮明 │和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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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