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427號
PCDV,109,除,427,2020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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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亞興 
代 理 人 林錦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55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9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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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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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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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琮翔企業股│台灣企銀化│109年3月10日│606,071元 │AG2870066 │ │
│ │份有限公司│成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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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時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