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弘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性良
訴訟代理人 洪毓珊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333 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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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4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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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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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弘翔國際企│遠東銀行新│108 年2 月1 日│100,000元 │CH9089115 │ │
│ │業有限公司│莊富國分行│ │ │ │ │
│ │李性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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