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釗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曾志雄
彭琇萍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重訴字第1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646,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