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林黃詢
訴 訟代理 人 孫瑞蓮律師
複 代 理 人 林洋帆
被 告 陳林秋香
兼訴訟代理人 陳秀娟
被 告 陳銘慶
陳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11月17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