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27號
原 告 林姿廷
訴訟代理人 陳慶鴻律師
楊媛婷律師
被 告 林沈愛鑾
訴訟代理人 郭容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10月1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9 年12月3 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雅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