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029號
PCDV,109,訴,3029,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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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2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呂芳富(即呂芳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 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貸款約定書、會員約定條款 、通信貸款申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1、32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轄。玆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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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