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911號
原 告 林一明
林麗貞
林元方
林聖芬
林玲玲
林小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仕升律師
被 告 蔡秀美
林正芳
林正中
林吉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凃成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
市○○區○○段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
號、30號二至五樓房屋返還原告及全體共有人,及請求被告分別
應給付不當得利等,其中建物經鑑定其價格為新臺幣2,662,466
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核定為新臺幣2,662,4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433元(附帶請求之不當得利部分不另徵收
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