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73號
PCDV,109,訴,2873,2020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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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73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被   告 吳忠和 

      吳芷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
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
聲明:㈠被告吳忠和就坐落於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權利範圍10000 分之476 )及其上新北市○○區○○段○○段
000 ○號(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權利範
圍全部)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與被告吳芷瑜間所為之
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信託移轉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
吳芷瑜應將前項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以信託為
原因所為之所有權信託移轉登記予以撤銷,並回覆登記為被告吳
忠和所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吳忠和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
)1,498,155 元、相關利息及法律費用;而系爭不動產經本院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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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約為81,471元/ 平方公尺;鄰近停車位交易價格約為109,649
元/ 平方公尺,復查,系爭房屋層次面積為115.04平方公尺,附
屬建物陽台面積為16.02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⒈大學段一小段
00000-000 建號(722.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 分之442 =
31.92 平方公尺)⒉大學段一小段00000-000 建號354.68平方公
尺×權利範圍10000 分之1242=44.05 平方公尺),總面積為20
7.03平方公尺(計算式:115.04+16.02+31.92+44.05=207.0
3 平方公尺)、停車位面積9.12平方公尺(計算式:218.79平方
公尺×權利範圍24分之1 =9.12平方公尺),有建物登記第二類
謄本在卷可稽(見卷第31頁),是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為17,866
,940元(計算式:81,471×207.03+109,649×9.12=17,866,94
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原告對被告吳忠和之債權額顯低於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
8,1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起訴裁判費3,
000 元外,尚應補繳12,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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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