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834號
PCDV,109,訴,2834,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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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4號
原   告 王秀明 
      王福財 
      王田  
      王春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瀞慧律師
被   告 黃楡翔 
      王绣筠 
      王石井 
      王心彤 
      王玉雲 
      蔡建利 
      蔡明祥 
      戴黃秀琴
      黃韻潔 
      黃韻庭 

      楊文全 

      楊文鯉 


      謝寶珠 
      王福仁 
      王水木 
      王春  
      王來富 
      黃王素 
      賴金能 

      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核屬因不動產分割 涉訟。而系爭土地係位於新北市石碇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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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