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834號
原 告 王秀明
王福財
王田
王春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黃瀞慧律師
被 告 黃楡翔
王绣筠
王石井
王心彤
王玉雲
蔡建利
蔡明祥
戴黃秀琴
黃韻潔
黃韻庭
楊文全
楊文鯉
謝寶珠
王福仁
王水木
王春
王來富
黃王素
賴金能
王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 、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新北市○○區○○○段○ ○○○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核屬因不動產分割 涉訟。而系爭土地係位於新北市石碇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0 條第1 項規定,本件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應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