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怡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