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131號
PCDV,109,訴,2131,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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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匡怡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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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