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065號
PCDV,109,訴,2065,2020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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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尤齡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胡俊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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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