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65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尤齡萱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胡俊程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世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上訴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