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750號
PCDV,109,訴,1750,2020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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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750號
原   告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丁麟 



訴訟代理人 陳舜銘律師
被   告 宏唯行即劉純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零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O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佰捌拾捌萬零陸佰肆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15日起至109 年2 月28日止,連續向 原告進貨樹薯澱粉- 玫瑰粗粉食品,按月分批進貨,原告則 按月按期分批出貨,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按期由原 告提示兌現,用以抵償前開貨款,自109 年3 月10日起至10 9 年6 月13日止應給付原告之貨款達新臺幣(下同)3,880, 645 元,本件被告向原告購買前開貨物,原告就前開貨物均 已全部交貨完畢,被告固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共13張交付原 告收執,惟被告所簽發如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屆期提示竟 遭退票,足見被告就其餘貨款已無支付能力,視同全部到期 。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價金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僅提出民事聲



請宣告破產狀(見本院卷一第53頁),嗣未提出書狀作任何 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進銷明 細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發貨單、 附表編號1 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可證(見本院卷 一第15至27、31頁),經核與原告所述相符。復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規定,準 用同條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 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應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自堪信原 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應為真實。
四、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成立買賣契約 後,原告既已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被告依上開規定自有給 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次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 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者,自受催告時起, 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 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 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 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前段、第203 條分別著有明文 。查原告對被告之價金給付債權,係屬於未定給付期限之金 錢債權,揆諸前述法條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 年6 月10日,見本院卷一第45頁) 即受催告時起之法定遲延利息,自屬於法有據。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貨品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未給 付之價款,洵為可採,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3,880,64 5 元,及自109 年6 月10日起算至清償日為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 條第2 項之規定並 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附表
┌──┬────┬─────────┬────┬─────┬─────┐
│編號│到期日 │銀行 │帳號 │票據號碼 │金額 │
├──┼────┼─────────┼────┼─────┼─────┤
│1 │109/3/1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005506 │XQ0000000 │318,625元 │
│ │ │和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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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9/3/24│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3 │109/3/29│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4 │109/4/4 │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5 │109/4/11│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316,325元 │
├──┼────┼─────────┼────┼─────┼─────┤
│6 │109/4/25│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5,000元 │
├──┼────┼─────────┼────┼─────┼─────┤
│7 │109/4/30│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5,000元 │
├──┼────┼─────────┼────┼─────┼─────┤
│8 │109/5/5 │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5,000元 │
├──┼────┼─────────┼────┼─────┼─────┤
│9 │109/5/10│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302,800元 │
├──┼────┼─────────┼────┼─────┼─────┤
│10 │109/5/25│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11 │109/5/30│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12 │109/6/7 │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290,000元 │
├──┼────┼─────────┼────┼─────┼─────┤
│13 │109/6/13│三峽區農會橫溪分部│00000000│CH0000000 │317,895元 │
├──┴────┴─────────┴────┴─────┴─────┤
│ 合計3,880,6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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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