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163號
PCDV,109,訴,1163,2020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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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游宗信 
被   告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金 
被   告 蔡雲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
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水金地址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2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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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東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