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079號
PCDV,109,訴,1079,20201012,3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超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熊櫻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