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907號
PCDV,109,補,1907,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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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廖麥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290 元
(貳佰玖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
元(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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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