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07號
原 告 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廖麥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3,290 元
(貳佰玖拾參萬參仟貳佰玖拾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06
元(參萬零壹佰零陸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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