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7號
原 告 洪文良
被 告 黃頌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係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109 年8 月18日新北市政府
代為標售109 年第3 批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標號109-03
-099」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等語,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拍定價額來核定,即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