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860號
PCDV,109,補,1860,2020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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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晉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玲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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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晉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