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860號
原 告 晉承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懿玲
被 告 崴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義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17,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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